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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6科學與大衆媒介
原子能委員會對原子能的資訊握有龐大的控制權,而那些相關法 令對「原子機密」一辭的界定頗爲待別;它是這樣說的:「所有關於原 子武器的製造或利用,以及發電過程中的核融合材料的生產或使用等 的相關數據,都是原子機密,但是不包括原子能委員會隨時判定不會 構成國防安全威脅的有關數據。」因此,在這個原子能管制法案之下, 所有的原子能資訊,不論是科學數據或是文件資料,更不論是曾經發 表出版過的,或是早已眾所周知的,都被列爲「機密」。除非是有一天 經原子能委員會判定,不會對美國國防安全有不利影響時,才可能解 除「機密」禁令而獲准發表。
「原子機密」法案的適用性曾遭到挑戰。一個相當有名的例子是, 《科學美國人》雜誌預定刊登貝斯博士(Dr. Hans A. Bethe) 一篇有關氫 彈計畫的文章,後爲原子能委員會禁止刊出部分內容,而未能全文刊 在一九五〇年四月號上。
一九五〇年三月中旬,原子能委員會以電報通知所屬員工、顧問 及有合約關係機構的聘僱人員,宣佈其檢查政策的一項新規定。委員 會表示,該項新規定是「爲了避免發佈未列爲機密的技術性資訊,因 發言人(或撰稿人)與氫彈計畫之關係,而讓人聯想到委員會的計畫和 熱核武有任何關聯。」
《科學美國人》的發行人派爾說,那封電報的作用是吿訴那些涉 入氫彈發展計畫的科學家:「他們可以敎物理,却不能公開談論那些非 機密的氫彈方面的技術知識。不過,這些知識當然也是這些科學家能 與大眾公開談論的僅有資訊。」
事情經過是這樣的:
數週前,貝斯同意寫一篇有關氫彈硏究計畫的文章。二次大戰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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